长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元整。
2、医院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
3、医院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原标题丨长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案、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等案、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案
来源丨长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丨士达
审核丨李壮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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