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海安市卫生监督所接举报对某镇一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场所外张贴“就诊时间每星期六下午1.30后****”等内容;场所内挂有“江苏省名中医梅某如学术传承工作室”等字样招牌,“赠:海安某中医诊所刘某某医师医术精湛医德高尚”等字样锦旗。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诊所内有十多名人员在候诊,刘某某正坐在桌旁开展诊疗活动,桌上有一叠刘某某中医师处方笺。经对刘某某及患者景某某和谭某某询问调查确认:刘某某为中医医师,租借该场所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刘某某为患者景某某和谭某某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收取诊疗费元。刘某某举办的中医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经查,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医药法》第十四条,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遵守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医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由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或者责令停止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以及《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的相关规定。
卫生监督部门对刘某某做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
为此,卫生监督部门提醒,国家鼓励医师多机构执业,加强医疗人才的流动,缓解医疗资源紧张的问题。但执业医师如果要通过多机构执业,需要及时做好备案手续,合法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满足当地群众、方便就医需求。
来源:南通发布-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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