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医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号),以及国
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文件精神,严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标准,保证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在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或毕业论文成绩应达到下述要求:
(1)学习期间各门课程均在60分以上(含60分),修满规定学分,毕业综合考试成绩(或毕业论文)60分以上(含60分);
(2)学位主干课程考试(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2)在学习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或所在工作单位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规定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4)有考试作弊记录者。
(5)经学校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二、学士学位授予考核
1.外语考核
自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开始,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3笔试成绩合格、大学英语四六级成绩分及以上或统一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均可认定为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主干课程考核
主干课程包括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学校组织命题、考试和阅卷工作。
三、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必须在毕业时正式提出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向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推荐申请者名单及相关申请材料;
3.山东中医药大学学位委员会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审查,公布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名单;
四、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五、其他
1.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2.授予学士学位过程中,若发现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有营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经查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学士学位申请者的申请资格或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新政策执行。
●现在咨询报名赠送辅导材料
●资料领取:(电话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