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药大学创建于年,前身是浙江省中医进修学校;年6月成立浙江中医学院;年获得博士学位授予权;年确立“以中医中药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和目标;年更名为浙江中医药大学。
学校秉承“求本远志”校训,坚持“学生为本、学术至上”的理念,倡导“求真、求实”的校风,弘扬“大医精诚、锐意创新”的精神。学校的使命是:传播知识、研究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化,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能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的中医药以及有中医药背景的高素质人才,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学校的愿景是:建设以中医中药为特色,多学科协同发展,优势突出,具有国际影响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适应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浙江中医药大学,简称为浙中医大;英文名称为ZhejiangChineseMedicalUniversity,缩写为ZCMU。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号。
学校网址为(六)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加强本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推荐、聘任干部;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学院设党委或党总支,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
(二)参与讨论、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支持本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本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本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学院文化建设;
(四)负责本学院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掌握师生的思想动态,把握舆情导向,维护安全稳定,保证教育秩序;
(五)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讨论、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视会议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十九条学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五节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教学科研辅助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并围绕教学科研工作,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就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专项工作设立评聘委员会等各类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领导担任负责人,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节附属机构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法律和医院、附属门诊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医院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与临床医学院院院结合的办院模式,接受学校的领导、业务指导、管理和考评,承担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医院党政领导由学校统一任免,实行院长负责制。
医院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完善人才培养功能,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队伍建设,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四十四条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教学等方面接受学校的指导与考评。非医院医院的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学校创造条件为非医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医教相长、共同发展。第四章教职员工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实际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编制数及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人员比例;适当聘用外籍专家、兼职教师。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依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及行政管理等活动,根据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教职员工,实行教职员工公开招聘制度、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岗位聘任制度和职员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第四十九条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依法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绩效分配办法,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考评结果对教职员工进行聘任或解聘、晋升或降职、奖励或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离退休教职员工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积极发挥离退休教职员工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十三条 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及在站博士后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学生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提升实践与创新创业能力的基本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艺体育、创新创业等活动;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或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尊敬师长,崇德向善,完善人格;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和各类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八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困难资助与帮扶、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处理。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六十条学校尊重学生开展合法的结社、集会活动,依法保护学生社团和组织开展活动的自主性,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场地和条件。
第六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六章学校与社会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面向社会办学,通过多种方式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积极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开展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成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联系与合作、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非行政性常设机构。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指导和监督。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企事业单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依照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的主体。
学校鼓励境内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含学校前身及学校并入原浙江医科大学后设立的中医学院、中医系)学习进修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院系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通过校友总会、分会及其他多种形式加强与校友的联系,为校友提供服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学校确定每年4月、10月为校友值年返校月。第七章资产与经费第六十八条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绩效,确保非经营性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有效利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依法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七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正常经费预算安排、激励经费按规定分配、谁分管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全过程绩效管理”的五位一体自主理财机制,确保资金高效运行;建立健全财务考核评价与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第八章学校标识第七十二条学校校标为圆形,以蓝色为基调。校标外围由中英文校名环绕。校标中部为国际流行的盾形图案,由“中”字和“ChineseMedicalUniversity”首字母“C、M、U”的变体组成,体现学校属性、特色、理念。中英文校名与盾形图案之间为“远志叶”和“本”字,寓意“求本远志”。“本”字下方为学校创建年份“”。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徽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用校徽底色为红色,文字为白色;学生用校徽底色为白色,文字为红色。
第七十四条学校校旗为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上下排列的白色校标内芯图案和中英文校名。第七十五条学校校歌为《浙江中医药大学校歌》。
第七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第九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与修订,由校长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浙江省教育厅核准、教育部备案后由学校发布。
第七十八条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及时修订章程:
(一)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应修订章程的重大事项。
第八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或学校党委授权的章程委员会行使。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附件1.浙江中医药大学校标
2.浙江中医药大学校徽
教工用校徽:
学生用校徽:
3.浙江中医药大学校旗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