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稿首发于法制周报年第03期
通讯员|刘婧
编辑|杜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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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7日,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同时禁止被告人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此案为该院宣判的首起宣告禁止令案件。
经审理查明,攸县某成人用品店的店员邓某于年8月20日左右,在店内从一对外地夫妻手中购买了没有合格证书的15盒九头鸟速溶片和5盒老中医补肾丸,随后销售给朱某、邓某、张某等人,共计卖出九头鸟速溶片4盒、老中医补肾丸2盒5粒,共计盈利61元。
另查明,同年11月12日,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邓某所在店内现场查获了6盒九头鸟速溶片、2盒5粒老中医补肾丸。11月15日,经攸县食品和质量技术检测中心抽样检测,九头鸟速溶片、老中医补肾丸中都包含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其购买的保健品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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