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经济时代来临,横琴的发展潜力进一步升级,现阶段置业横琴备受追捧。便捷的交通是实现跨地域工作生活的重要因素,也是打造城市群的重要条件,港珠澳大桥、港深高铁将进一步便利粤港澳交通。
在横琴自贸区和新区的双重利好政策叠加及不断优化的国际营商环境下,横琴吸引了众多内陆及港澳投资者在此发展,其中优惠的产业及税收政策深受投资者的青睐。结尾有横琴业务相关部门的电话,有疑问可致电咨询!
年横琴优惠政策汇编(精简版)
第一部分:产业及税收政策
政策一:鼓励类企业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二:总部经济政策奖励
政策三: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
政策四: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的补充措施
政策五:促进横琴广告业发展若干措施
政策六:横琴新区年外贸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人才及配套政策
政策七:特殊人才奖励
政策八:港澳居民个税补贴政策
政策九:精英人才住房保障
政策十:产业配套租赁住房
政策十一:创新型企业(机构)办公场地优惠
政策十二: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政策十三:横琴新区产业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三部分:金融相关政策
政策十四: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十五: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政策十六: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
政策十七: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政策十八:横琴新区促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附录: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第一部分:产业及税收政策
政策一:鼓励类企业享受15%所得税优惠
对设立在横琴新区的五大类72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仅限设立在横琴自贸区的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企业。企业在自贸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限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
2.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申报部门:
1.横琴国税、横琴地税
2.对主营业务税务机关难以界定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报横琴商务局界定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详见附录)
政策二:总部经济政策奖励
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其上一年度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连续5年给予奖励。
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一)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不改变在横琴的纳税义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一)投资性地区总部企业
1.按照国家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2.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二)管理性地区总部企业
1.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2.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实缴注册资本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万美元,其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2家。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国内大企业总部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
2.在全国范围或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1家是跨市或跨省企业。
3.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创新金融总部
(一)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1、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2、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3、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等。
5、经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金融类机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0万元人民币。
创新金融总部认定标准由横琴新区金融工作部门制定,具体见《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
·成长性总部
在横琴年度缴纳的企税、增值税、营业税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承担部分)。
·其它情况
特别重大的总部企业项目,经区管委会批准,在认定条件和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奖励标准:
(一)税收奖励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照上年对横琴的财力贡献,连续5年给予奖励:
1.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
按其在横琴新区的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年度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2.不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部企业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创新金融总部,可选择以下一种奖励方式:
a.根据企业年度所得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的%予以奖励,分两个年度兑现,第一年兑现其中的%,第二年兑现余下的50%。
b.根据企业年度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总额,前两年按其%,后三年按其60%的标准给予奖励。
(2)成长性总部企业,按其年度企业所得、营业收入、增值收入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的50%予以奖励。
3.总部企业开展跨境创新业务,为其境外关联主题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利息税对横琴新区形成的市级财力贡献达万以上的,按其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二)购房补贴
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在横琴新区缴纳房产税的80%连续3年给予补贴。
(三)租房补贴
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月租金的30%(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平方米。
受理单位:
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受理单位: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
其他总部认定受理单位:总部办(横琴新区商务局)
申报程序及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提交申请总部认定——总部办进行资格审核——每年5月底汇算清缴后进行财力贡献核算——奖励兑现。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办法》、《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认定办法》
政策三:产业培育和扶持办法
(一)鼓励强企业落户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世界强
u首次落户横琴
u承诺5年内不迁出
本部迁至横琴自贸区: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设立一级子公司: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设立二级子公司: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中国强
u首次落户横琴
u承诺5年内不迁出
本部迁至横琴自贸区: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设立一级子公司: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设立二级子公司:一次性50万元资金扶持。
(二)支持金融业及金融服务业发展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保险机构、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公司、交易中心(所)
u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u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区
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农村资金互助会等。
u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
u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区
按注册资本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最高不超过万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u经证券监督管理结构登记或备案
u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区
实际投资实体或项目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万元专项扶持;实际投资实体或项目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万元专项扶持。投资同一企业或项目的最高不超过万元。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u经证券监督管理结构登记或备案
u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自贸区
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万元的专项扶持;管理资产规模首次达到10亿元的,给予一次性万元的专项扶持。同一奖励对象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三)支持跨境服务、离岸贸易发展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国际物流、贸易、结算运营中心
u在横琴设立,承诺5年内不迁出
u首次年度海外结算收入超过1亿元
一次性万元专项扶持
电子商务
u在横琴设立
u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一次性万元专项奖励
(四)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建设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服务平台,设立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等服务机构。
按平台建设所需总费用的10%给予平台投资者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五)鼓励创新驱动企业及团队落户
企业资质
扶持标准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千人计划”人才领衔的创业团队
u领军人物每年到横琴为企业工作时间不小于6个月
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两院”院士领衔的创业团队
u领军人物每年到横琴为企业工作时间不小于6个月
一次性万元资金扶持
(六)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支持产业发展
引导基金由横琴自贸实验片区管委会指定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横琴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参与具良好发展前景的初创企业的创业投资。
(七)申报时间与申报部门
申报时间:
每年4月30日前递交申请材料。
申报部门:
横琴新区商务局、横琴新区金融服务局
参考文件:《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产业培育和扶持暂行办法》
政策四: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
类型
说明
奖励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申报培育入库的企业
拨付10万元扶持
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受理的企业
拨付10万元扶持
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拨付80万元扶持
对未经培育入库直接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拨付90万元扶持
首次从珠海市之外迁移落户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给予万元扶持
企业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重新认定的
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企业每认定1件高新技术产品
每件给予3千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和科技信息资料向社会开放,提供研发实验、技术检测等服务。
对获得珠海市考核优秀并获得市财政事后补助支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区财政按照市财政补助额度的50%进行配套,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由科研院所、企业投资建设,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检测中心、实验室等开放技术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获国家、省、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扶持。获得多级扶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
对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企业,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
除获得国家、省、市扶持资金外,区财政分别给予万元、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获得多级扶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创新创业团队
鼓励在横琴新区完成企业商事登记并在区内运营的创新创业团队申报广东省创新创业团队引进计划。
成功入选并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按省扶持标准1:0.5给予配套扶持
孵化器建设发展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配套扶持万元、万元、万元。获得多级扶持的额度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根据市级以上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营运情况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区财政按市扶持标准给予1:1比例标准配套。
对在我区投资兴办或引进我区的重点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获得市财政相关资金扶持的,区财政给予1:1比例标准配套扶持。
类型
说明
奖励
知识产权申报
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
每件给予1万元扶持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
每件给予5万元扶持
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每件给予3万元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6件或6件以上的
当年一次性给予2万元扶持
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每件给予5千元扶持
优秀专利企业
参照《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知〔9〕7号),对当年度获得市政府颁发的珠海市专利奖证书和奖金的企业,区财政予以1:1配套扶持。
知识产权企业规范建设
对获得市财政扶持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贯标认证的企业,区财政给予20万元扶持。
企业商标战略
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对获得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开展制定商标战略规划、商标预警和商标运营等工作的,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扶持,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开展上述工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
企业购买专利保险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购买专利保险的企业,每件给予1千元扶持。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的扶持总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制度
支持社会力量向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支持企业依法维权,对知识产权被侵权的企业,依企业申请,对其司法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分别给予50%的资金扶持;对国内维权扶持不超过30万元;对涉外维权扶持不超过50万元。
知识产权贯标服务
对有资质的知识产权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1家企业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扶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每年度辅导区内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的,每一家企业通过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万元扶持,累计不超过50万元。
专利交易
对为区内企业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扶持,同一机构每年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转化实施专利技术,对在区内年转化专利技术5件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对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专业专利技术转化服务机构促成专利技术在区内转化的
按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的2%给予扶持,单个机构年度扶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类型
说明
奖励
企业注册和引进商标
对于区内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的
经认定后,每个商标注册号给予元扶持,一个申请人拥有多个商标注册号的,可按件分别扶持,但同一申请人可获扶持金额不高于5万元;
企业注册商标当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的
分别对企业一次性给予万元、30万元扶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注册商标的
每个商标号给予元扶持,不得重复申请;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对国际注册商标,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商标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领扶持资金
扶持金额为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
每件给予1万元扶持;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在拉美地区取得注册的
每件给予1万元扶持;同一商标扶持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在其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
每件给予元扶持。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措施(暂行)》
政策五:促进横琴广告业发展若干措施
一、在横琴设立的广告类企业,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广告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二、对入驻横琴国际广告创意产业基地的广告企业,在横琴新区所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缴入地方国库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即奖励文化事业建设费总额的70%。
三、资金扶持
奖励对象
奖励资金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成功培育国际4A广告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成功培育中国4A广告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成功培育广州4A广告公司
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成功培育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
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
给予一次性奖励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获得著名商标
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广告创作获得戛纳广告奖、艾菲奖、金铅笔奖、纽约广告奖、伦敦国际广告奖等国际知名奖项
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广告创作获得中国广告长城奖、黄河奖等国家广告奖项
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横琴新区的广告企业,广告创作获得广东省优秀作品大赛等省级奖项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活动经费补贴
活动类型
补贴标准
举办世界广告大会等国际知名广告活动
按50%比例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万元
举办中国国际广告节等国家级广告活动
按30%比例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万元
举办南方广告论坛等省级广告活动
按30%比例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万元
举办市级广告活动
按20%比例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
政策六:横琴新区年外贸扶持政策
(一)支持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
为保持我区外贸稳定增长,按照“存量与增量并重”的原则,鼓励企业在保证存量不减的基础上扩大进出口,并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对进出口规模达到万美元(含)以上外贸企业,对其超出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万元人民币。
2.对旅游购物商品出口,及有利于我区扩大进出口规模、优化我区外贸进出口结构的重点外贸企业,可以签订合作协议方式落实“一企一策”扶持政策。根据企业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对超出万美元的增量部分给予每美元0.03元人民币的扶持。需要调整扶持标准的,须报区管委会同意后执行。
3.对列入《珠海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版)的项目给予资助。申请进口产品配套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企业(单位);申请进口技术配套资金的企业(单位),应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方。进口技术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5元人民币的资助;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资源性产品与消费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2元人民币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其他产品,按核定进口额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企业只能申报1、2、3项其中一项扶持资金,不能重复申报。
(二)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支持范围和内容:
(1)市、区领导带队并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
(2)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由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重点展览活动;国家、省等上级部门要求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参加的境外展览活动;
(3)中介服务机构承办组织境外采购、展览活动、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活动等。
2.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组织的境内外采购、贸易促进活动的企业,给予实际发生交通、食宿费用最高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活动资助人数不超过2人,每人最高3万元。
(2)对参加省商务厅、市、区商务局组织的以“走出去”为主的大型经贸活动,按照每家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等综合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每家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3)对企业进行国际市场考察所发生的交通费和国外生活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最高50%的资助,每个企业每次最多资助2人,每人最高1万元。国际市场考察,是指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国际市场商品销售情况、建立和完善销售渠道而对国际市场进行的商务考察和调研活动,包括应邀参加在境外举办的行业技术发展论坛、技术交流会等,不包括在境外的各类学习、参观等活动。
(4)对承办组织境外采购、展览活动、贸易促进活动及举办经贸活动等的中介服务机构,按照组织规模和实际支出给予支持。组织5家以上10家(不含)以下企业参加的,资助金额最高20万元。组织10家(含)以上企业参加的,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三)支持企业“走出去”。
1.支持范围和内容:
(1)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企业、工业园区、贸易企业、软件企业或机构、商品专业市场、产品展示中心、品牌专卖店、高新技术研发平台、服务中心、办事处等;
(2)承揽境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安装调试和工程管理等工程项目;
(3)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4)在境外进行资源开发合作,进行农、林和渔业开发合作。
2.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前期费用。前期费用是指企业或机构为获得境外项目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50%的资助,最高限额20万元。
(2)新设境外投资项目投资10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以下的给予5万元资助,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以下给予20万元资助,万美元(含)以上给予50万元资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3)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营业额万美元(含)以上万美元以下给予10万元资助,万美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资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
(4)在境外购置设备和高新技术专利的使用费,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5)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照当年年末共输出珠海户籍的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时间不少于天)的人数给予每人元的资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企业发展服务贸易。
1.支持范围和内容:
在我区注册登记并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中登记,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2.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离岸服务外包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另对示范企业进行业绩奖励,与上一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相比,每增加万元,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业绩奖励,业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2)对世界强、全球服务外包强、国内服务外包强的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范围和内容:
企业法人在我区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并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备经营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保险公司投保进出口信用保险,取得保费正式发票并实施进出口的企业。企业年度进出口额以海关提供且纳入我区外贸统计的数据为准。
2.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1)支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以下(含万美元)的小微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所需保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申报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商务部门提交资料办理。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至0万美元的中型企业,投保“新兴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保险”,按其实际缴纳保险费给予20%的资金资助。所需保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申报时由保险公司统一向区商务部门提交资料办理。
对上年度出口额在万美元(不含)以上的一般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20%的资助。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15%的资金资助。
对向“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出口并投保的部分,按实际缴纳保费额外增加不超过15%的资金资助。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区财政资助总金额不超过万元,获得省、区财政资助比例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企业在申请区财政资助资金的同时,可按照省有关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通知的要求,一并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申请,有关保险机构应予以协助。
(2)支持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
对投保进口相关信用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进口预付款保险)和风险评估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资金资助,每年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10万元。
对外贸特色产业集群内企业(项目),集体参保和风险评估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每个集体项目资助金额最高30万元。
(3)支持企业投保“走出去”相关信用保险。
对向国内保险公司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给予30%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60万元人民币。
对向国内保险公司申请融资信用担保的企业,按实缴的担保费用给予30%的资金资助。单个项目每个保费缴纳年度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六)支持企业利用出口退税单融资。
1.支持范围和内容:
我区出口企业以其应收而未收的出口退税单作为贷款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并在规定期间支付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利息。
2.资助标准及最高限额:
对办理了出口退税质押贷款业务的出口企业,对企业实际支付的质押贷款利息按50%比例给予贴息,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人才及配套政策
政策七:特殊人才奖励
奖励标准
已纳税额
奖励范围(S:纳税额,万元)
奖励标准
A级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不动产转让除外;此项所得以全年累计纳税额的25%计入本办法所称的已纳税额)。
0.5≤S1.5
S*20%
B级
1.5≤S10
S*32%
C级
S≥10
S*40%
申报条件:
1.在横琴新区登记注册或经营纳税的企业、机构中工作,或者在横琴新区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人才
2.特殊人才上一年度在横琴已纳税额超过0元
申报部门:横琴自贸区社会保障所
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参考文件:《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特殊人才奖励办法》
政策八:港澳居民个税补贴政策
为吸引港澳高端人才到横琴创业和发展,进一步促进内地与港澳的经贸交流和人员往来,对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的差额进行补贴。
申报条件:
1.在横琴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并在横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
2.拥有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3.拥有在横琴工作的劳动关系证明
申报部门:横琴新区财政局
申报时间: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参考文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工作的香港澳门居民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的暂行管理办法》
政策九:精英人才住房保障
《横琴新区精英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为符合条件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和租房补贴。精英人才可享受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或者享受不超过每月2元租房补贴的特殊待遇。
申请条件:年龄在60周岁(含)以下,在横琴新区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精英人才住房保障:
(一)具有3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管理工作经验、业绩突出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才,或者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对横琴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较大影响的创业项目的核心人才。
(二)具有5年以上技术研发、创意设计工作经历,且近年来取得的研究成果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有明显促进作用的技术研发人才。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者优先入选。
(三)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所充实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高度相关,专业水准处于行业先进水平的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具有博士学历和副高(含)以上职称者优先入选。
(四)符合《珠海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具有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能人才,或者按照《珠海市优先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评选产生的优秀技能人才。
(五)确属新区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委员会研究认可,条件可适当放宽。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精英人才住房保障办法》
政策十:产业配套租赁住房
申报条件: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研机构、高端服务机构等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在区内办公和运营的企业可据实申请。
租赁对象:企业引进的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在我市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且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
租金标准:10元/平方米/月;租期超过两年的时段,按20元/平方米/月计收。租金由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气冷等费用由租户自行向相关服务单位缴纳。
分配标准:优先对企业负责人分配单套,对高层管理人员分配单间公寓,对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负责人分配单间,对业务人员分配集体宿舍。
配备数量:符合规定的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产业配套租赁住房原则不超过5套。属于区重点企业及重大项目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据实申请增加分配数量,但原则上优先满足项目负责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住宿需求。
申报部门:横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产业配套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政策十一:创新型企业(机构)办公场地优惠
申报条件: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在横琴新区注册(或拟迁入横琴)、纳税,并进驻横琴创意谷、科创基地、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园区的所有创新型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类科学研究院(所、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等创新型机构。
优惠租金: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免租期:
1.由“两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千人计划专家、广东省“珠江人才计划”引进领军人才、获省财政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牵头的项目;
2.经区管委会批准引进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以上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
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万元,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80人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
(二)对年营业收入不超过0万元,资产总额不高于0万元,企业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企业给予第一年免租,第二年租金按所在园区标准租金的50%收取,第三年起租金按所在园区标准租金的全额收取:
1.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企业;
2.获评为市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办的企业;
3.新落户横琴新区并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示范性、带动性、外向型突出,对国际经贸合作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港、澳、台企业或其他外商独资企业;
4.获准入驻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的港澳台创业团队和企业;
5.经区管委会批准入驻跨境量化投资产业基地和金融科技产业基地的企业;
6.获得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奖项的企业;
7.获得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
8.获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对于世界强企业、行业领军级企业、重点孵化器等符合横琴发展的优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横琴新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优惠租金标准。
(四)对已享受本办法三年免租期并运营良好的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国家级众创空间、省级以上孵化器等科技创新平台和基地,租金优惠期满后,如需继续申请享受租金优惠,可向所在园区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根据企业在免租期内的运营情况研究确定。
优惠面积:企业申报优惠面积按企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数计算)人均10平方米计算,原则上不超过0平方米,超过部分面积以各园区标准租金收取。
申报部门:横琴创意谷、科创基地、横琴澳门青年创业谷等园区的运营单位
申报时间:每年1月、7月前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创新型企业(机构)办公场地优惠暂行办法》
政策十二:横琴新区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类型
说明
奖励
新设博士后工作站
横琴新区在市级补贴和项目启动经费基础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后
一次性给予新设工作站50万元奖励
设立企业分站
横琴新区在市级补贴和项目启动经费基础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后
一次性给予企业分站50万元奖励
设立创新实践基地
横琴新区在市级补贴和项目启动经费基础上,博士后人员进站后
一次性给予创新实践基地20万元奖励
博士后站每年评估考核
区博管办对博士后站每年评估一次,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设站单位
给予站点5万元奖励,另奖励具体从事博士后管理人员一名,奖金1万元
类型
说明
奖励
博士后人员
对博士后人员,在享受国家、省、市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优惠待遇。
给予在站博士后人员每人每年10万元的个人生活补贴。
出站后留在横琴新区工作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安家补贴。连续在横琴新区工作满3年的,再一次性给予15万元的生活补贴。
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奖励
获国家级奖励
给予一等奖万元、二等奖万元、三等奖50万元的奖励
获省(部)级奖励
给予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奖励
在国际学术刊物Nature或Science发表论文
给予每篇万元的奖励
论文发表奖励,按照当年中科院JCR期刊分区
JCR1区期刊论文给予每篇10万元,JCR2区期刊论文每篇8万元、JCR3区期刊论文每篇6万元、JCR4区期刊每篇3万元的奖励,EI收录期刊或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论文给予每篇2万元的奖励。
博士后项目奖励
博士后主持的国家级项目
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的奖励
博士后主持省(部)级项目
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奖励
博士后主持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给予重点(特别)资助项目10万元、一等资助项目8万元、二等资助项目5万元的奖励
博士后主持的省(部)级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给予3万元的奖励。
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横琴新区资助。申请人应在出行前2个月提出申请,并经区博管办审议批准。
每人每次会议提供1万元的资助经费,每年总额不超过3万元。
以上论文、奖励、项目、专利等科研成果必须以设站单位为作者单位,每项成果仅奖励一名博士后人员,且仅限于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第一完成人。所有奖励必须是博士后在站期间成果,考虑到成果发表、公示、评审等时间因素,该奖励在博士后出站2年内仍然有效。国家级奖励、省(部)级奖励、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等标准参照全国博管办制订的评估指标体系;国外同级别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上述之外的重大成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区工作站领导小组另行讨论决定具体奖励方式、金额。
政策十三:横琴新区产业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
范围
类型
奖励
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且承诺首次申请办公用房扶持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且在横琴实际办公的企业或机构。
办公用房是指横琴新区范围内,房屋规划用途为办公(含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且在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含权属证明书及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办公场所。
企业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一)上一年度在横琴新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万元或从业人员50人以上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服务业;
(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0万元并已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批发贸易业。
经审核属实的,于次年给予租金扶持,扶持标准为上一年度月租金的50%(最高不超过80元/平方米),扶持总面积按企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珠海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计算)人均10平方米计算,原则上不超过0平方米。
对特别有利于推动横琴自贸试验片区建设、促进澳门产业多元发展和粤港澳紧密合作、世界强企业、中国强企业或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贡献拉动性强的企业,经横琴新区管委会批准,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办法研究制定扶持方案。
来源:《横琴新区产业办公用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三部分:金融相关政策
政策十四: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鼓励对象:
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并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基金;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指负责管理运作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
奖励标准:
(一)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
前两年按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营业收入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二)在横琴新区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
前两年按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给予补贴,后三年按照其利润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投资于横琴新区的企业或项目,在项目退出时再按项目退出后形成的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给予额外奖励。
(四)对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且注册资本与募集资金均已到位的股权投资基金企业,自到位之日起,按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申报部门: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十五: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鼓励对象:
融资租赁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经营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租赁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租赁项目子公司。
租赁项目子公司,是指融资租赁机构为隔离风险而设立,从事飞
机、船舶、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设备,是指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
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设备。
奖励政策:
(一)融资租赁机构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融资租赁机构开展飞机租赁业务的,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允许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融资租赁合同所载租金总额计征印花税时适用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率。
(三)金融租赁公司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金,一般准备金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融资租赁机构发生的损失,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据实扣除。融资租赁机构租赁的机器设备符合技术进步使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等规定条件,并确需加速折旧的,可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算,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
(四)对在横琴新区注册、经营的融资租赁机构,按照其对横琴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给予奖励:
1、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前两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照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60%给予奖励。
2、自第一个纳税年度起,连续两年按照其缴纳增值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50%给予奖励。
3、对横琴新区内政府物业和商业物业售后回租业务,按照融资租赁机构购买环节和原业主回购环节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总额的%给予奖励。因特殊情况,售后回租业务未能实施,物业所有权未转移到原业主的,融资租赁机构应全额退还已经获得的奖励资金。
4、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跨境融资业务的,按照其为境外主体代扣代缴的预提企业所得税形成横琴新区年度财力贡献给予下列奖励:
(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30%予以奖励。
(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40%予以奖励。
(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贡献额的50%予以奖励。
(4)符合珠海市相关规定的融资租赁机构,可申请相关奖励资金。
(五)注册资本全额到位的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在横琴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实际租赁面积连续3年给予房租补贴,房租单价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价的30%(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平方米。在横琴新区无自用办公用房,购买横琴新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的,按其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所缴纳契税形成横琴新区地方财力贡献总额的8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平方米。享受购房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申报部门:横琴新区金融服务中心
申报时间:每年7月核算上年度经区总部办审定的融资租赁机构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一个月内兑现奖励政策。
参考文件:《横琴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试行办法》
政策十六:横琴新区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专项扶持办法
类型
说明
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通过主办券商内核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上报发行材料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70万元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90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企业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发行材料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企业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的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类型
说明
奖励
企业在境外上市
注册地在横琴新区,赴境外上市的企业
给予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珠海市外的上市公司
迁入横琴新区
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奖励
注册地在横琴新区,且在区管委会认可的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独立法人企业
上市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再融资,且募集资金50%以上投放横琴新区
按再融金额的2‰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
其他股权类交易市场挂牌的
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通过股权质押等方式进行债务融资的
按照融资利息总额的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的
按照合理的交易手续费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政策十七:横琴新区创新金融总部企业认定办法
创新金融总部企业,包括经监管部门批准的下列金融类机构:
(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持牌专营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
(二)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等。
(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机构、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保险销售公司(含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
(四)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货币兑换公司等。
(五)经其他监管部门审批或监管的交易中心(所)、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等金融类机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创新金融总部企业:
(一)经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纳税主体,并依法在横琴新区缴纳税费。
(二)符合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方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剔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当年出口退税的横琴财政负担部分)。
1.经批准设立的交易中心(所)。
2.因在横琴新区开展跨境金融创新业务取得的收入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3.保险公司年度保费收入2亿元以上且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或保险法人中介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万元人民币。
4.其他机构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合计不低于0万元人民币。
承诺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不改变在横琴新区的纳税义务。
政策十八:横琴新区促进金融教育培训产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横琴新区注册设立并在横琴新区开展教育培训业务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专业从事金融、资本市场、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的企业或组织。承诺5年内不迁出横琴新区的按下列条件、标准给予的财政扶持:
(一)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6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10万元财政扶持。
(二)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80天,培养学员不低于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20万元财政扶持。
(三)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天,吸引学员不低于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财政扶持。
(四)每年在横琴新区开展金融教育培训活动不少于天,吸引学员不低于10人次的,单个机构每年给予40万元财政扶持。
(五)对与国内外顶尖高校合作办学、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投资规模特别巨大以及对横琴金融教育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落户横琴新区且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学的,经领导小组认定,在认定条件和各项扶持政策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支持金融人才参加金融教育培训,吸引金融人才在横琴新区工作、发展,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培训扶持:
(一)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0元/人的培训扶持;
(二)在区内的金融教育培训机构参加培训40课时以上的学员,考取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策划师(CFP)、精算师(FSA)、国际注册会计师(ACC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财务顾问师(RFC)等国际、国内高级金融资格证书其中一项的金融人才,结业后被区内金融类机构聘用、在横琴新区实际办公、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00元/人的培训扶持。
附录:
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高新技术
1.数字化多功能雷达整机、专用配套设备及部件研发2.安全饮水设备、先进型净水器研发及制造3.海洋医药与生化制品技术开发与产品服务4.系统软件、中间软件、嵌入式软件、支撑软件技术开发5.计算机辅助工程管理软件、中文及多语种处理软件、图形和图像软件技术开发6.企业管理软件、电子商务软件、电子政务软件、金融信息化软件等技术开发7.基于IPv6的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终端设备、检测设备、软件、芯片开发与制造8.网络关键设备的构建技术;面向行业及企业信息化的应用系统;传感器网络节点、软件和系统技术、大数据库技术开发9.第三代及后续移动通信系统手机、基站、核心网设备以及网络检测设备开发与制造10.高端路由器、千兆比以上网络交换机开发与制造11.基于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的增值服务业务应用系统开发12.搜索引擎、移动互联网等新兴网络信息服务技术研发13.光传输技术、小型接入设备技术、无线接入技术、移动通信、量子通信技术、光通信技术开发14.软交换和VoIP系统、业务运营支撑管理系统、电信网络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15.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应用系统开发16.数字音视频技术、数字广播电视传输技术、广播电视网络综合管理系统技术、网络运营综合管理系统、IPTV技术、高端个人媒体信息服务平台技术开发17.智能产品整体方案、人机工程、系统仿真设计服务与技术开发18.智能电网及微电网技术、分布式供能技术开发及产品生产19.先进的交通管理和控制技术;交通基础信息采集、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技术;公共交通工具事故预警技术开发与应用;城市交通管制系统;出租汽车服务调度信息系统、运营车辆安全监管系统开发20.空中管制系统、新一代民用航空运行保障系统、卫星通信应用系统、卫星导航应用服务系统研发21.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22.食品安全技术;生物催化、反应及分离技术开发23.珍稀动植物的养殖、培育、良种选育技术开发24.新能源汽车配套电网和充电站技术研发25.电力安全技术、新型防雷过电压保护材料与技术开发及产品化生产26.新型高分子功能材料的制备及应用技术,生物基材料研发与制造,生物基合成高分子材料、天然生物高分子材料、生物基平台化合物研发与生产27.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重点支持系统集成设备本土化率达90%以上的光伏并网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开发28.1.5MW级以上风电机组设计技术;风电场配套技术开发29.海洋生物质能、海洋能(包括潮汐能、潮流能、波浪能等)技术开发30.能量系统管理、优化及控制技术:重点支持用于城市建筑供热平衡与节能、绿色建筑、城市智能照明、绿色照明系统的应用技术开发31.城市污水处理与资源化技术:重点支持安全饮水和先进型净水设备技术开发32.城市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与产品生产33.用于城市生态系统的生态监测、评估与修复重建技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替代技术;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开发34.环境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的光学监测等技术开发35.城市节水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雨水、海水、苦咸水利用技术;再生水收集与利用技术与工程36.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开发37.多维立体打印技术、海洋工程装备研发与应用技术开发二、医药卫生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药开发和生产,天然药物开发和生产,新型计划生育药物(包括第三代孕激素的避孕药)开发和生产,满足我国重大、多发性疾病防治需求的通用名药物首次开发和生产,药物新剂型、新辅料的开发和生产,药物生产过程中的膜分离、超临界萃取、新型结晶、手性合成、酶促合成、生物转化、自控等技术开发与应用,原料药生产节能降耗减排技术、新型药物制剂技术开发与应用2.现代生物技术药物、重大传染病防治疫苗和药物、新型诊断试剂的开发和生产,大规模细胞培养和纯化技术、大规模药用多肽和核酸合成、发酵、纯化技术开发和应用,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改造传统生产工艺3.新型药用包装材料及其技术开发和生产(一级耐水药用玻璃,可降解材料,具有避光、高阻隔性、高透过性的功能性材料,新型给药方式的包装;药包材无苯油墨印刷工艺等)4.濒危稀缺药用动植物人工繁育技术及代用品开发和生产,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应用,中成药二次开发和生产5.新型医用诊断医疗仪器设备、微创外科和介入治疗装备及器械、医疗急救及移动式医疗装备、康复工程技术装置、家用医疗器械、新型计划生育器具(第三代宫内节育器)、新型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及关键元器件的开发和生产,数字化医学影像产品及医疗信息技术的开发与应用6.中医药、养生保健产品及技术的研发7.中医药研究室、实验室及名老中医工作室8.符合中医药特点及规律的中成药研发9.中成药开发、检测、认证及市场化推广10.制药新工艺新品种研发与生产11.替代、修复、改善或再生人体组织器官等再生医学产业技术、产品研发与生产12.医疗设备及关键部件、医疗器械开发及生产13.医药研发中心三、科教研发
1.国内外科研机构分支机构2.微电子、计算机、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机械装备、洗车、造船等先进制造业研发中心3.工业设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测绘、海洋等专业科技服务,商品质量认证和质量检测服务4.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技术研发,移动互联网技术研发,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业务应用系统开发5.行业(企业)管理和信息化解决方案开发6.基于网络的软件开发7.数字化技术、高速计算技术、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技术开发8.数据恢复和灾备服务,信息安全防护、网络安全应急支援服务,云计算安全服务、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与咨询服务,信息装备和软件安全测评服务,密码技术产品测试服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方案设计服务9.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10.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新媒体技术研发及服务四、文化创意
1.动漫、游戏创作及衍生产品研发2.文化创意设计服务3.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4.工业设计平台、辅助设计中心、快速成型中心、精密复杂模具制造技术开发及设计服务5.数字音乐、手机媒体、数字游戏、数字学习、数字影视、数字出版与典藏、内容软件等数字产品研发五、商贸服务()
1.物流公共信息平台2.第三方物流管理3.以承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系统应用管理和维护、信息技术支持管理、银行后台服务、财务结算、人力资源服务、软件开发、呼叫中心、数据处理等信息技术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4.供应链管理及咨询业务5.基于云计算的供应链一体化信息服务业务6.跨境数据库服务7.管带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
横琴各部门咨询电话
横琴工商局-
横琴地税局-
横琴国税局-
横琴商务局-8841
横琴金融局-
横琴澳门事务局-
横琴社会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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